律师费从4.5万调整为0.5万 ! 一审法院:疑难复杂,延长审限!二审:案件是否疑难复杂应根据……
导读
什么情形下法院可以调整律师费?
以什么标准调整?
9月18日,【律媒智库】的一篇推文《主张2000元律师费,法院:因属简单民事案件,酌定支持800元》,引发律师圈广泛关注和热议。
一名律师给小编留言,讲述了此前他代理一个案件和困惑。法院先以案件疑难复杂为由,延长审限;后又以案件“争议标的较小、案件较为简单、耗费代理人的工作时间较少”为由将律师代理费从4.5万调整为0.5万。
复杂or简单
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于接受XH公司委托,指代理其与ST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根据案件诉讼标的1075810.84元和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收取45000 元律师费用。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开具金额为45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
一审时,原告XH公司的诉请包括判令被告公司支付货款、承担违约金、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即 45000 元律师费等。
案件立案后,被告ST公司将货款支付给了原告XH公司,基于上述情况,原告XH公司将第一项诉请予以撤销。
其中对于原告XH公司请求被告ST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请,一审法院这样认为——
因ST公司在本案立案后,尚未进行实体审理前就向XH公司支付了全部剩余货款,故对XH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本院酌定支持5000元。
不服一审判决,XH公司上诉认为——
一审判决仅支持 5000元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追偿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XH公司委托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某某所已开具45000元的律师费发票。某某所接受委托后,按约开展了代理工作。律师代理费用系因ST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XH公司已实际支付,但一审判决以ST公司在立案后、尚未实体审理前支付完毕剩余货款为由将律师费用调整为 5000 元,让XH公司承担了应由ST公司过错造成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ST公司辩称——
一审酌定支持律师费5000元,并无不当。一审尚未进入实体审理之前,ST公司已向XH公司支付全部剩余货款,XH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结合代理人对代理案件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义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一审酌定 5000元律师费用,应予维持。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XH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向XH公司代理人发送的短信,内容为因疑难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原因,延长审限181日,证明本案疑难复杂,律师代理人 45000元是合理的且偏低。
ST公司质证意见——
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应在一审中即予提交,且该证据不能达到XH公司的证明目的。
二审法院认证意见——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案件是否疑难复杂应根据双方争议标的金额、法律关系、审级等因素予以确定,而非依据一审法院审限变更的理由予以确定,故该证据达不到XH公司的证明目的。
二审法院认为——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协商确定律师费时应当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本案中,XH公司与ST公司对于货款金额并无争议,XH公司已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且在一审立案后、开庭审理前,ST公司主动支付全部货款,故本案争议标的较小、案件较为简单、耗费代理人的工作时间较少,一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将律师代理费调整为5000元,亦可予维持。XH公司上诉认为律师代理费用45000元均应由ST公司全部承担,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这名律师告诉【律媒智库】小编他有两点疑惑:1、律师收费是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案件标的等情况收取,在完全符合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情况下,相关法院可以以自己的标准来认定律师费标准的高低以及出具相关判决进行认定吗?2、法院对律师费的相关调整是否和律师收费有关标准的法律规定相冲突?
对于这两点疑惑,您有什么观点?
主张2000元律师费,法院:因属简单民事案件,酌定支持 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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